贵州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

导语 为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黔府办发〔2008〕29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

  一、资助目的

  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监管和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资助范围

  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范围包括: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康复一体化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由县级民政部门(老龄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批准,具有日托 、膳食供应、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健身娱乐、心理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功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三、资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

  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设置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

  (三)基础设施要符合建设部、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J144-2001)、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四)申请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与入住老人签订协议,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五)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六)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并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

  (七)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

  (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在220平方米以上,床位10张以上(含10张)。

  四、资助的方式和标准

  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方式包括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贴。

  (一) 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分三年给予拨付,每年审核一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分两年给予拨付,每年审核一次。

  (二)年度运营补贴。按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200元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按照核准床位数计发补贴。

  五、资助资金筹集

  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运营补贴由市(州)、县财政一般预算或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

  除省级财政资助资金外,各地可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资助力度,资助的方式、标准等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接受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的,由同级财政按当地“三无”、“五保”老人供养标准拨付供养资金。

  六、资助资金的申请及拨付程序

  凡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或年度运营补贴。

  (一)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贵州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建设补助审批表》;

  2.《贵州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备案申请表》;

  3.《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 截至上年12月31前入住老人名册;

  7. 自建房屋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房屋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8.“公建民营”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民政部门与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二)各县(市、区、特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上报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将所有材料退回申请机构并说明原因。

  (三)各市(州)民政局对所辖县(市、区、特区)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连同县(市、区、特区)申报的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将所有材料退回(市、区、特区)民政部门并说明原因。

  (四)省民政厅收到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检查核定,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贴发放情况。

  (六)各市(州)、县(市、区、特区)需及时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全省民政事业统计台账,未录入统计台账的将不予资助。

  七、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及监督管理

  (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受的资助资金,专项用于机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改善服务、提高老人生活质量。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受的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使用规定的,次年缓拨、停拨资助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助资金。

  (三)凡获得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协议,五年内不得变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质,不得改变养老服务功能,否则须全额退回资助资金。

  (四)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追回资助资金,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市(州)、县(市、区、特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接受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资助资金和已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但在5年内变更非营利性质和改变养老功能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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